各鄉鎮人民政府,各街道辦事處,縣政府直屬各單位:
《青田縣太鶴湖管理暫行辦法》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,現印發給你們,請認真貫徹執行。
青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
2020 年12月3 日
(此件公開發布)
青田縣太鶴湖管理暫行辦法
第一條 為了加強太鶴湖管理,更好地改善和保護太鶴湖生態環境,提升城市品質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、國務院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》和有關法律、法規,結合青田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太鶴湖的規劃、建設、保護、利用、管理和執法,適用本辦法。
太鶴湖的具體范圍由太鶴湖總體規劃確定,經青田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。青田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進行調整。
第三條 太鶴湖的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、注重保護、嚴格執法、可持續利用的原則。
第四條 太鶴湖管理處是太鶴湖管理協調機構,履行下列職責:
(一)開展日常巡查,負責水環境保護、湖底清淤、灘涂生態保護,以及堤防、水閘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;
(二)報告違規事項,協助有關部門履行與太鶴湖管理相關的職責;
(三)負責防汛抗旱、防洪排澇、水位調度、河道及其岸線的保護;
(四)負責太鶴湖的水利基礎設施的建設、管理、維護;
(五)落實太鶴湖的開發、利用;
(六)做好“太鶴湖”地理標志名稱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。
(七)縣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。
第五條 縣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下列職責:
(一)自然資源局負責太鶴湖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,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工作;
(二)建設局負責太鶴湖環境衛生保持、園林綠化,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的建設,監督、管理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;
(三)交通運輸局負責通航水域內的航道、碼頭和各類船舶航行、停泊、作業活動的安全監督監管,負責對碼頭、船舶防污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、監督檢查;
(四)文廣旅體局負責旅游資源統籌協調、規劃設計審查、宣傳營銷、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;
(五)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太鶴湖水環境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、水環境質量監測和環境監察;
(六)行政執法局負責太鶴湖綜合行政執法工作;
(七)農業農村局負責太鶴湖漁業管理;
發改局、公安局、應急局、林業局、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,做好太鶴湖管理相關工作。
第六條 太鶴湖總體規劃是太鶴湖建設、保護、利用和管理的依據。太鶴湖總體規劃應當符合青田縣城市總體規劃,與流域、防洪、環保、水生態保護和修復、旅游、航道、文物保護等規劃相銜接。
自然資源局應當會同水利局、生態環境分局、交通運輸局、建設局、文廣旅體局等部門,編制太鶴湖總體規劃,報青田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。
第七條 太鶴湖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:
(一)定位、目的、功能、范圍及期限;
(二)水域、陸域資源的現狀評價;
(三)水域生態與整體環境保護等方案;
(四)經濟發展開發容量和水域岸線的開發、建設、利用的控制管理;
(五)旅游資源聚合體、單體和旅游設施;
(六)防汛抗旱、防洪排澇;
(七)相關規劃協調;
(八) 中期、長期規劃實施及近期建設重點。
第八條 公安局、應急局、交通運輸局、水利局、生態環境分局、衛健局、文廣旅體局、行政執法局等部門應當建立安全巡查和預警機制,健全安全管理制度,制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預案,維護太鶴湖日常秩序,確保公共安全。
(一)太鶴湖水質異常和水污染防治的應急預案由水利局、生態環境分局等部門制定。
(二)太鶴湖水資源利用在滿足防洪功能的前提下,應當統籌兼顧水資源、水生態、水環境保護需要,優化水資源配置與調度,維持生態用水和合理水位。水利樞紐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服從太鶴湖管理處的生態調度要求。
第九條 文廣旅體局負責設置游覽導向、注意事項和安全警示等標識、標牌,配備必要的安全救護設備、設施,并加強日常維護。
第十條 農業農村局根據太鶴湖保護管理的實際需要劃設禁止垂釣區域,經縣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。
第十一條 太鶴湖禁止非法捕撈。已經持有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生產單位和個人,應當嚴格依法捕撈、合法作業;不得妨礙航道通行、水面保潔、水上運動等各種活動的開展。
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局根據太鶴湖保護管理的實際需要,規定禁止攜帶犬只的種類及區域,經縣政府批準后,向社會公布。
第十三條 太鶴湖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:
(一)炸魚、毒魚、電魚或使用地籠網等捕魚;
(二)在禁止垂釣區域內釣魚;
(三)非法采砂、非法采石;
(四)排放、傾倒或堆放污水、垃圾、廢土或其他廢棄物;
(五)破壞綠化及設施,擅自占用綠地、廣場、步道、水域;
(六)違反噪聲管理規定進行娛樂健身等活動,干擾他人正常生活;
(七)在景物、建(構)筑物和設施上涂寫、刻畫,攀折、刻劃樹木,擅自張貼、懸掛、晾曬物品;
(八)飼養家禽、家畜;
(九)吐痰、丟拋煙蒂、瓜皮、果殼、紙屑和其他廢棄物;
(十)洗澡、便溺、洗滌污物;
(十一)清洗機動車輛或洗滌殘留有毒有害物的容器;
(十二)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。
第十四條 水利局、交通運輸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定期組織太鶴湖內河道及航道的疏浚、清障等,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。
所有船舶、浮動設施,必須遵守太鶴湖通航的有關規定,在指定的航區、航線行駛、停泊和作業。在臺汛期間,所有船舶、浮動設施必須遵守防臺汛的有關規定和要求,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。
第十五條 在太鶴湖范圍內開展文化、體育、娛樂、商業等各類活動,應當符合太鶴湖規劃并達到安全、環保等方面的要求,并征求太鶴湖管理處意見。按規定需報有關部門審批的,活動組織者或經營者應當辦理相關手續。未經批準,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。
第十六條 太鶴湖內用于管理、游覽觀光服務的車、船等交通運營工具應當依法取得交通運輸部門的許可,并征求太鶴湖管理處意見,嚴格實行總量控制,并遵守以下規定:
(一)優先使用天然氣、太陽能、電力等清潔能源,限制、減少以柴油、汽油等燃料作為動力的車船的使用;
(二)配備必要的安全和衛生設施;
(三)保持車體、船體整潔美觀。
未經許可,任何車輛不得擅自駛入太鶴湖兩岸的防洪堤。
第十七條 除過往船舶之外,進入太鶴湖的船舶,應依法向交通運輸部門申領牌(證)照和辦理相關手續,并征求太鶴湖管理處意見。
進入太鶴湖的船舶應當配備必要防污染設施,收集船上垃圾和污水。船舶產生的殘油、廢油、垃圾和污水應當回收上岸處理,禁止直接向水體排放和傾倒。
第十八條 太鶴湖內固定從事游船、浮動設施經營的,應依法辦理船舶運營等相關法定手續,并征求太鶴湖管理處意見。未經許可,任何船舶、浮動設施都不得在太鶴湖內從事經營、作業、停泊和逗留等活動。
從事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的,必須取得法人資格。
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各職能部門按法律、法規作出處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太鶴湖的義務。鼓勵和支持公民、法人以及專業化社會組織開展保護太鶴湖的公益性活動。
太鶴湖周邊的村(居)民委員會組織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時,應當明確污水處理設施維護、垃圾分類、水面保潔、水質保護、動物飼養、環境綠化等內容,引導村(居)民參與太鶴湖的保護活動。
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,嚴重損害太鶴湖環境的單位和個人,相關單位可以進行曝光;拒不執行行政決定的,有關部門可以將其違法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,實行失信聯合懲戒。
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3日起開始施行。
抄送:縣委各部門,縣人大辦公室,縣政協辦公室,縣人武部,縣法院,縣檢察院。
青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3日印發